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维护细则
- 发表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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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1.火灾探测报警装置(以下简称为“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出现问题或故障时,应立即进行维修。
1.维修通常应在48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零配件,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个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单位进行维护。在拆卸这些部件进行维修时,应及时更换备件,不得对相关部位进行屏蔽。如果没有备件,应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来保障安全。
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以在现场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应更换备用控制器;若没有备用控制器,则需对该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时停止使用该区域。
1.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定维修作业指导书,并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确保所有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1.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当做好维修记录,并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自保留一份,记录需保存至该产品报废为止。
2维修流程
1.2.1 针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应依据故障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与查找,并做好记录。
1.根据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和部件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并进行记录。
对于虚焊、漏焊以及紧固件松动的情况,应进行补焊或加固。
b) 对于老化或损坏的部件和元器件,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c) 如果绝缘材料损坏或发生击穿,应进行更换。
d) 如果电气参数发生变化或漂移,应进行调整以恢复正常状态;
e) 如果结构出现变形或严重腐蚀,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1.在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所更换的零件、元器件及其相关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和防霉的处理。
1.2.4 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并在合格后贴上检验合格标识。
1.三种探测器类型和按钮类型的产品
1.3.1 在需要拆卸无底座的探测器或按钮时,必须先断开该回路的电源。
1.3.2 对于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维修后,应根据GB4715、GB15631和GB14003的要求进行响应阈值测试。测试的响应阈值应符合生产厂家在成品出厂检验规程中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
1.3.3 在对感温探测器进行维修后,需根据GB4716、GB16280及GB/T21197的要求,分别进行响应时间的测试,且测试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3.4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根据 GB15322 的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的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1.3.5 在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维修后,应按照GB14287.2的规定进行报警性能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也要满足设计要求。
1.3.6 维修后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按照GB14287.3的规定进行基本性能测试,测试结果需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也应满足设计规范。
1.3.7 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在维修后,应按照 GB19880 和 GB16806 的规定,分别进行动作性能测试和不动作性能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四款控制器类产品
1.在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气体灭火控制器进行维修之前,必须先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以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
1.4.2 *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进行5.2.2条款规定的测试,并检查所有连接到控制器的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
1.在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依据GB4715、GB16806、GB16808和GB14287.1的相关要求进行电源测试,测试结果必须满足标准规定。
1.4.4 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查该回路板连接的所有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及故障功能。
1.4.5 更换显示板后,需要检查控制器的所有显示功能以及自检功能。
1.4.6 在气体灭火控制器维修完成后,首先应接通电源,以检查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当功能符合要求后,再接通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连接,以测试其接收联动控制的功能;在确认合格后,方可与负载连接,并对可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检验结果需符合GB16806标准及该工程的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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